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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2-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内务部、国防部、劳动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内务部、国防部、劳动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1964年2月24日,内务部、国防部、劳动部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劳动厅、局,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民>处,各军区、军种、兵种、院校,公安部队,国防科委,各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
    根据一些地区报告和部队反映,目前在安置家居城市的退伍、复员军人工作中,时常发生家居甲地城市而在乙地城市工作岗位上应征入伍的退伍、复员军人,其应征入伍的城市和原籍城市互相推诿都不进行安置的现象。同时也有些由城市支援边疆和外地建设的青年,从外地应征入伍,退伍、复员后,又处理回原籍城市,致增加城市安置工作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和更好地贯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退伍、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几个问题的批复”精神,特作以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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