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军队物资供应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军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军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军队系统的物资供应单位为解决军内物资供应中的困难,而采取的经销联销、代购代销、调剂串换、处理积压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是指军队物资部门归口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见附>)。 第五条 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部、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物资部分别是统筹规划和管理各自系统物资流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军队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应坚持为部队建设业务的宗旨,坚持筹为供、筹为用,保障部队供应,满足军内需要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审 批 程 序 第七条 总后勤部物资部、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物资部是军队系统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分别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批。军队系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审批申请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出具审批意见,须征得物资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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