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 1992年1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民>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调整部分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是: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以下简称为这部分离休干部)。 二、从1991年9月1日起,这部分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1.按总二、总后〔1988〕>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2.按总参、总二、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二、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