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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4-8-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央组织部
【字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侨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侨联性
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侨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附: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侨联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  施  范  围
    各级侨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在各级侨联机关中兼职的领导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各级侨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  务  设  置
    侨联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侨联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部长(室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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