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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5-1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字体: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深化邮电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文件的精神,企业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物价变动和劳动就业等要素,适当调整工资标准。部决定对现行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做适当提高,以便更加充分调动职工生产
的积极性,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将现行的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0元,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
    二、调整技能工资标准:将生产人员技能工资标准一类起点由原60元提高到90元,>类起点由80元提高到112元,三类起点由100元提高到136元,四类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124元提高
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三、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前的临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已含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以及粮油提价补贴6元):
    中专毕业生1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1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23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25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300元。学徒期第一年140元;第二年150元;第三年160元;熟练期14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
    上述临时工资待遇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可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5年12月1日在册并执行邮电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从1995年12月份起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对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11月30日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可按邮电部邮部(1995)616号文件规定提高离退休费,不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执行。
    五、实施本通知所需资金,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一定要严格控制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以内,计划和资金不足的应推迟执行。
    六、邮电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基本工资由部统一掌握。各管理局、总公司必须加强纪律性,一定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准乱开口子。
    七、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部劳资司反映。
    附>1: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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