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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