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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5-10-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字体: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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