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案件; (三)事实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第二十条 合议组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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