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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5-10-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字体: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填写《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查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把《通
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通信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需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移交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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