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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1992-6-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委员会、高教
(教育)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文)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与各地教育、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全国检察系统举办的《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全面的复查清理,现复查验收
工作已圆满结束。
    实践证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符合现阶段检察机关特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干部教育形式。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全国检察干部专业素质实际状况,决定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开展《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进行检察工作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是达到检察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相当于大专层次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人民检察院检
察人员任职的基本依据之一。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检察系统范围内实行,并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学习对象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必须是检察机关的在职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具有一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者;
    2、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和相当于助理检察员职级的研究人员;
    3、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专业工龄,工作与检察业务密切联系的管理干部。
    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或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对专业证书学员年龄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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