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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7-17
【法律文号】:渝劳计发[1998]6号 【执行日期】:1998-7-17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计发[1998]6号
【字体:  
对渝中区劳动局《关于聘用下岗职工在聘用期间因工负伤鉴定为七到十级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示》的批复

  渝中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聘用下岗职工在聘用期间因工负伤鉴定为七到十级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示》(渝中劳[199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下岗职工在新的聘用单位因工负伤的,由新的聘用单位负责治疗,并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职工医疗终结或工伤医疗期满后,由新的聘用单位按劳部发[1996]266号和渝劳发[1997]4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签于下岗职工是在新的聘用单位因工负伤的,如回原企业后旧伤复发,应由新的聘用单位支付有关医疗等待遇。若职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原企业同意的,应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档案移交等手续。同时新的聘用单位应按渝劳发[1997]4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支付该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劳动局可参照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并抄报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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