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改按渝劳计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请示》(巴劳发[1998]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过去已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渝劳计发[1997]6号)与应征入伍的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改按《重庆市劳动局转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通知》(渝劳计发[1997]11号)精神办理,原用人单位应与应征入伍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恢复劳动关系,其中断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合同期限。 二、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服役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职工退伍回原单位工作止,届时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4]47号)第五条 3项规定与其续订五年以下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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