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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8-26
【法律文号】:渝劳计发[1998]8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8-26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计发[1998]8号(已失效)
【字体:  
对《巴南区劳动局关于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改按渝劳计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请示》的复函

  巴南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改按渝劳计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请示》(巴劳发[1998]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过去已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渝劳计发[1997]6号)与应征入伍的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改按《重庆市劳动局转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通知》(渝劳计发[1997]11号)精神办理,原用人单位应与应征入伍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恢复劳动关系,其中断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合同期限。
  二、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服役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职工退伍回原单位工作止,届时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4]47号)第五条 3项规定与其续订五年以下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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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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