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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5-4-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安徽省医保公司因(香港)华甲公司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万元,以其在香港的部分货物(价格由双方商定)抵货款。双方若协商不成,华甲公司应对所欠310万元货款于1995年7月30日前还清,并按月息1%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华甲公司在未还清上述货款前,其在深圳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号厂房仍予以查封。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在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华甲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医保公司于1994年1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年1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
定,向被执行人华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发出后,华甲公司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被执行人仍未予理睬。
    鉴于一号厂房查封到期,为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1995年1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继续查封一号厂房,并扣押了两辆奔驰牌汽车,同时裁定提取厂房的租金和收益。随后,传唤被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于1995年2月16日到
庭处理调解协议执行事宜。被执行人仍未到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不能履行协议的原因。同年3月13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麦克布赖德和委托代理人牛嘉林到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材料称:
    1、调解书中确认的用以偿还债务的两辆奔驰牌轿车已另有抵押。
    2、原在深圳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经以抵偿债务的方式归属于香港一家公司,且于1994年8月13日在香港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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