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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5-4-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安徽省医保公司因(香港)华甲公司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

  
          全文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罗伊·狄·麦克布赖德,董事长,美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因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医保公司与华甲公司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出口肝素纳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医保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素纳精品,其中1993年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出口价格950美元,共计142.
5万美元,其余肝素纳供货时间待定。(二)医保公司在国内购买的肝素纳,其生产厂家必须得到华甲公司认可或者购买由华甲公司指定的国内厂家产品。合同签订后,医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先后两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共计货款313576.16美元,人民币16
2.5万元,华甲公司未付。在此之后至诉讼之前,双方虽多次达成付款协议,华甲公司仅付7万美元,其余货款始终未付。因此,医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华甲公司归还所欠货款本息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医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依法查封了华甲公司在深圳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号工业厂房。
    审理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香港)华甲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安徽医保公司货款人民币、美元本金和利息共合人民币410万元,由华甲公司分期偿还。1994年10月30日还5万元,另以其两台奔驰牌轿车抵货款95万元。上述100万元不再计息。1994年12月30日前华甲公司还款200
万元,以其在香港的部分货物(价格由双方商定)抵货款。双方若协商不成,华甲公司应对所欠310万元货款于1995年7月30日前还清,并按月息1%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华甲公司在未还清上述货款前,其在深圳注册的新世界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号厂房仍予以查封。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在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华甲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医保公司于1994年1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年1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
定,向被执行人华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发出后,华甲公司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被执行人仍未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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