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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3-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关于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表(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业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
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199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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