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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1-2-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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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
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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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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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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