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3-5-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6号文件《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抄转你院,供工作中参考。
  
          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83)财综字第16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各单位在收回抵
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金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