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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5-19
【法律文号】:渝劳险[1998]58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5-19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险[1998]58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符合因工伤残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的批复

  南川市劳动局:
  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符合因工伤残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的请示》(南社险发[199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下发后,因工致残经鉴定符合1-4级的职工以前曾获劳动模范或持有独生子女证及曾在三线艰苦地区、高寒高原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不享受劳模等有关优异待遇。待达到符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再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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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用工年检审核试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申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关于九龙坡区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用工年检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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