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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6-1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
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
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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