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年6月29日 法函[2000]4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 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 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 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肋又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张掖市工商行政菅理局不服, 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 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 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间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就此间题征求了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以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 的通知h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 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 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 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 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罚字第01号罚款 决走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十条 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笫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 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 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 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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