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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2-6-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同意人事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全文
    一九八0年,公安部、原粮食部和国家人事局对逐步解决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和部分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作出了规定;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同意原劳动人事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对解决北京地区的部分党>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规定了具体办法。这是贯彻落实
党的知识分子>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解决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起到了较好作用。一九八七年,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考虑到当时全国职称改革工作分步实施等情况,提出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后新聘任或新任命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全面展开以后,另行研究解决。鉴于目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为保持>策的连续性,并使党>管理干部与专业技术干部在家属“农转非”>策上大体平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一)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干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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