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边防、海岛、沙漠和边远三类地区的部队,担负着建设和保卫边防、海防的艰巨任务,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部分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给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对这些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而家居农村不能随军的军官家属,允许其在原 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有利于军官思想的稳定和边疆部队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巩固边防、海防和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对家居农村的军官家属的转户,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安排工作和子女入学等,积极予以落实。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边防、海岛等部队,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有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为妥善解决这些军官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军官献身于国防事业,1988年4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役条例(草案)》时, 原则同意上述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而不能随军的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在农村的家属,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或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 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一式三份,装入军官档案一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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