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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9-2-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边防、海岛、沙漠和边远三类地区的部队,担负着建设和保卫边防、海防的艰巨任务,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部分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给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对这些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而家居农村不能随军的军官家属,允许其在原
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有利于军官思想的稳定和边疆部队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巩固边防、海防和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对家居农村的军官家属的转户,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安排工作和子女入学等,积极予以落实。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边防、海岛等部队,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有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为妥善解决这些军官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军官献身于国防事业,1988年4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役条例(草案)》时,
原则同意上述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而不能随军的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在农村的家属,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或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
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一式三份,装入军官档案一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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