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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7-11-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全文
    关于建>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人、职员继续工作者,工资照发。
    (二)冬季既不进行施工,又不能临时调做其它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津贴;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40%发给津贴,家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
予提高,但是发给津贴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
    (三)有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的地区,工人、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产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75%发给;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40%发给。工人、职员不论参
加学习与否,原有的建>施工津贴、工地津贴一律停发。
    以上(一)、(二)、(三)三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学徒;但是学徒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50%发给津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某些建>安装企业执行以上津贴标准有困难或者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较低的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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