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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8-4
【法律文号】:渝劳函[1999]24号 【执行日期】:1999-8-4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函[1999]24号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对北碚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法〉实施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北碚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劳动法〉实施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工作年限的请示》(碚劳发[1999]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1990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前到同一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在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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