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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6-16
【法律文号】:渝劳计发[1999]6号 【执行日期】:1999-6-16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计发[1999]6号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对《巴南区劳动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规定领取了退回的安置费后是否还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请示》的批复

  巴南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规定领取了退回的安置费后是否还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请示》(巴劳发[1999]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用人单位接收农转非安置人员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四(五)款执行。即“用人单位接收农转非安置人员后,从接收之日起5年内辞退的,全额退还就业安置费;5—10年辞退的,减半退还安置费;10年以上辞退的,不予退还安置费。”的规定执行。
  二、 用人单位接收农转非安置人员后,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否领取退还的安置费的,均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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