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撤销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其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2.撤销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其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3.将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协调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的有关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原国家口岸办公室有关指导地方口岸管理的职能。 2.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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