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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1-1
【法律文号】:苏劳险[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11-1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1998]22号
【字体:  
关于确定1998年职工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社会保险(保障)局,省各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单位:
  根据1998年6月8日修订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的规定,现就1998年职工办理退休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时基本养老金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的数额通知如下:
  一、执行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的范围和对象为: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1996年1月至退休当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人1994年底经劳动部门确认的标准工资、国家和省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以及1996、1997年省规定给当地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者。
  二、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的标准为:各地在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的数额内,根据当地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当地的统一标准,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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