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现就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 构收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 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保障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就业保障金 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市财政40% 应缴财政专户款——区(县)财政60% 贷:银行存款 三、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利息,计入就业保障金总额,按规定40%交市财政,60%交区(县)财政。 (一)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利息 (二)按比例分别上缴市财政40%,区(县)财政60%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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