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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8-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
【字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许可证的函”京人工(1995)3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区县人事局及市级考核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
    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刷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的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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