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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4-7-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
【字体:  
北京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系。
  
          附>: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出国(境)学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4〕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司(处):
    为了加强对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用的管理,现将《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1994年5月3日
  
          附: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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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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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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