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全市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的精神,北京市定于1997年10月开始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一、培训目标 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培训对象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理论、实务、法律法规等知识,各设8门课程,其中3门为统考课,具体课程设置见附>。 四、培训方式 分期分批集中面授。 五、培训报名登记时间 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在1997年9月15日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依登记时间,安排培训班次。开课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六、考试 (一)培训后,学员均须参加考试。统考课由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考试,非统考课由培训学校负责考试。 (二)取得房管员岗位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可免修免试以下课程: 1.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 2.房屋设备基本知识;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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