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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