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 符合三线、高海拔、少数民族地区增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凡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待遇的均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2、 纺织压锭提前退休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渝劳发[1998]69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3、 增发的各项优异待遇,各保险分局于1999年8月31日前报市保险审批,纳入1999年10月份养老金支付计划。并对1998年7月-1999年9月份支付的增发待遇。也在1999年10月一并补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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