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6-18
【法律文号】:渝劳险[1999]20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9-6-18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险[1999]20号(已失效)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对《关于张家成同志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的批复

  万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张家成同志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万社险[1999]16号)经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转我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57年8月9日议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又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川司发[1988]13号文和四川省司法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23号文规定,职工由于被判刑或劳教后未宣布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职工被判刑或劳教后未宣布开除公职的,系指个别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