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张家成同志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万社险[1999]16号)经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转我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57年8月9日议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又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川司发[1988]13号文和四川省司法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23号文规定,职工由于被判刑或劳教后未宣布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职工被判刑或劳教后未宣布开除公职的,系指个别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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