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是否认定为工伤等有关事宜的请示》(丰都劳发[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90号)关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的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及雇工,必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否则,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性质认定的受理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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