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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9-13
【法律文号】:渝劳险[1999]29号 【执行日期】:1999-9-13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险[1999]29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规定执行。
  二、 要对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转出转入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应转未转或未足额转移的要给予纠正,并按政策规定与有关地区联系对等进行基金转移。
  三、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移交地方管理的11个行业单位)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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