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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 53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策,按规定核定预提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各项保险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第四条   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依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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