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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8-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关于在少数企业中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办法

    各有关区、县、局(总公司):
    为了继续探索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合格产品,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拟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工资制。
  
          一、实行的范围
    独立核算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低的以手工生产为主或产品单一的(含不同规格的产品可以折算成标准产品产量的)企业。
  
          二、具备的条件
    1.产品适销对路,市场需要量大,原材料、燃料供应基本有保证;
    2.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以及切实可行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期修改定额的制度)。当年有新增生产能力的,在确定产量基数时,要考虑新增生产能力;
    3.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劳动组织基本合理;
    4.可比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绝对额)只能逐年降低,不得提高;
    5.要保证按计划组织生产,产品的规格品种和质量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产量以及未销售出去的合格产品,不得提取工资;
    6.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7.凡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工资制的企业,原则上一试五年,中途不得退出。
  
          三、单价的计算
    以有生产定额的生产工人和合理配备的辅助生产工人、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一九八五年劳动工资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付食品价格补贴)为依据,剔除不应包括的部分,加上合理增加的部分与按规定规格品种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产量计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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