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业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业务机构的设置、业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业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扶持养老业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业务机构。 养老业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业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养老业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业务的需求,制定养老业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民>局是本市养老业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业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业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业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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