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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12-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北京市违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违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策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1〕1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2001年8月30日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确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违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策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违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策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改善业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若干规定》的各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采取措施,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将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督查考核工作范围,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有关专项任务目标督查考核要求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条 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督查考核评比不能为良以上等次,其违反情形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各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对其主要负责或协助完成的条款,制定相应的>策措施以及相应工作程序、工作标准。是否以没有具体制度规定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二)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制定自我监督考核措施,以保证本机关及工作人员廉>勤>。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不按照时限办事,借机牟取本单位私利等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文明办公等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情况;
  (三)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将实施《若干规定》的工作计划、履行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廉>勤二、依法行政等情况,每半年向市督查考核办公室报告;
  (四)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对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以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获得享有《若干规定》优惠利益,进行及时处理或更正;
  (五)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对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他人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及时进行处理或追究。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在执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策中遇到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者具体情况,或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若干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从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相应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若干规定》规定的各项事项,各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程序办妥,不得无故延误。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弄虚作假、骗取办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工作人员得以办理的,负责办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立即撤销原办理事项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办理或者勾结行政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行贿、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报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相关事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以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获得享有《若干规定》优惠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他人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未能及时进行处理、更正或追究的,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按照时限办事,借机牟取本单位私利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文明办公等,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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