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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体委 【颁布日期】:1987-5-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体委
【字体: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体委、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6)体干字1133号文件《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市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市体委下放到区、县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基数
    1.运动年龄不足三个月的不发退役费,运动年龄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发给50元退役费;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元;运动年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退役费基数为200元;运动年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退役费基数为300元。
    2.运动员运动年龄虽然不满三年,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甲、乙级联赛等全国性的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退役费基数按300元计发。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
    1.运动员在队试训,训练期间未间断而正式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从试训之日开始计算。
    2.从工厂或大专院校直接调入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3.原为专业队运动员,退役转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留体委系统内部的),后因比赛训练任务需要又调回运动队任运动员的,其前后在队训练时间合并计算为运动年龄。如果第一次退役时已按运动年龄,领取了退役费,计发第二次退役费的运动年龄,只按第二次入队训练时间计算

    4.在职职工,借到优秀运动队训练,训练期间未间断而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可从借调之日算起。
    5.原北京市二百中学(即>体校)1978年8月1日正式合并到体工大队,合并过来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1978年8月1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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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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