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一商局 【颁布日期】:1991-5-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一商局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商业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通知
  
          通知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89〕第31号令)结合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的
精神,经市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现将具体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网点的设置
    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的设置可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专业商店。这类专店可以经营特种和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是专业柜台。这类专柜仅限经营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后)。
    劳动防护用品的批发业务由市一商局指定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二、经营网点的布局
    本着既方便购买,又有利于控制集团消费,便于管理的原则,城近郊区的经营网点以国营商业为主,远郊区县城镇的经营网点以供销社为主。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可以自销本厂的自产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设立的自产产品零售门市部,应纳入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管理范围。
    三、为解决这次未批准经营防护用品单位的库存问题,市政府〔89〕31号令第八条 ,推迟到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处理不完的商品由企业自已负责解决。
    四、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按市税务局〔89〕市税征字第978号通知规定执行。
    远郊区县城镇以下,供销社系统需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只限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和领取由各远郊区县供销社负责办理,由市一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五、使用单位需要到外地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经市一商局、市劳动局批准,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购买。
    特此通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生命线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评审结果的公告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已取得《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登记单》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进行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及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常压锅炉、茶浴暖炉和热水箱(罐)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