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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