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 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 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 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 >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 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 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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