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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6-24
【法律文号】:渝劳险发[1997]591号 【执行日期】:1997-6-24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险发[1997]591号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对重冶集团公司人事部《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间断的函》的复函

  重庆冶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
  你部《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间断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重府发[1994]40号文件和市劳动局渝劳险[1994]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固定职工(含国有企业中的混岗大集体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为缴费年限(职工在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中断缴费的除外),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既不能免,也不能减,如果企业确属特别困难,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必须补缴,不按规定补缴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你部在来函中所指的职工个人在四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依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凡属你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仍应执行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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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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