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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29
【法律文号】:渝劳险[1997]68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7-29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险[1997]682号(已失效)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对万县市劳动局《关于职工退休时增发独生子女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万县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退休时增发独生子女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万劳险[199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重庆市根据川府发[1980]177号文精神,明确职工独生子女在1979年1月1日前年满十四周岁的,职工退休时均不加发5%的退休费。对此,你市是按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86]字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的,执行中与原重庆市的规定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差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意你局《请示》的意见,即:在川府发[1980]177号文下发之日前,对年满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并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其退休时不增发5%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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