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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3-17
【法律文号】:渝劳护发[1997]1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3-17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护发[1997]14号(已失效)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万县、涪陵市劳动局、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四川省属在渝企业及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已从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总的来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亦因种种原因,有少数单位未实行新工时制,现在距国务院关于企业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的最后限期已近,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从1997年5月1日起必须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均不得延期实行。
  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办法按渝劳护发[1995]18号文执行。
  三、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 各单位作出周密安排,在不影响职工收入,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科学安排生产和工作,以保证新工时制的顺利实施。
  六、 各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依法对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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