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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5-28
【法律文号】:渝劳护发[1997]2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5-28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护发[1997]21号(已失效)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四川省属在渝企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两年来,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已实行新的工时制度,总情况是好的,为保证新工时制度的全面实施,现将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要按照我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要求,按时执行新的工时制度,不得无故拖延。受环境条件或因生产特点限制,某一段时间需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要按照我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渝劳护发[1995]18号)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长劳动时间,又无法安排补休的,要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二、 对极个别确有困难,现暂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需制定出实施计划和方案,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施新工时制度。同时应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
  三、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把检查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情况作为各种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那些至今还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单位要采取措施、限期实施;对那些拒不执行、无故拖延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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