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9-24
【法律文号】:渝劳法规发[1997]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1-1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法规发[1997]5号(已失效)
【字体: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否则将构成程序上违法。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应按照《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第2号令)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后市政府若有新的规定,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规定的“吊销许可证”,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培训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以后劳动部若有新规定,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我局拟制了一套《劳动行政处罚文书样本》。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听证工作参考。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
  1、《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第2号令,见重庆劳动局编印的《劳动政策法规文件汇集》第七集)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36号)
  3、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本一套(十四种)。略
  4、 劳动行政处罚会纪律。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6]第86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失误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法律文书,加强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用工年检审核试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申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关于九龙坡区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用工年检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