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否则将构成程序上违法。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应按照《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第2号令)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后市政府若有新的规定,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规定的“吊销许可证”,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培训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以后劳动部若有新规定,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我局拟制了一套《劳动行政处罚文书样本》。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听证工作参考。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
1、《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第2号令,见重庆劳动局编印的《劳动政策法规文件汇集》第七集)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36号)
3、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本一套(十四种)。略
4、 劳动行政处罚会纪律。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6]第86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失误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法律文书,加强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馈,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