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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19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470号 【执行日期】:2000-12-1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470号
【字体:  
关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为做好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人员,企业可暂按本人退休前两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同时,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纳入统筹规定的标准纳入统筹。待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企业再重新计算本人基本养老金。同时,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审批基本养老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纳入统筹规定的标准,自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调整。
  二、企业在按照本人退休前两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需全项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待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企业需重新填写《退休审批表》亦一式三份。企业须携带原《退休审批表》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审批基本养老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原《退休审批表》和企业重新填写的《退休审批表》一并留存。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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